《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审议通过,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查批准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2024年10月16日
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(节录)
(2024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
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)
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:
…………
七、对《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》作出修改
1.删去第四条第三款中的“国土资源”,将“建设”修改为“城乡建设”,“城管”修改为“城市管理”,“价格”修改为“发展改革”,“水务”修改为“水利”。
2.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“仓储、”;将第三项修改为:“(三)快速路和红线宽度大于四十五米的道路,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;红线宽度在三十米以上四十五米以下的道路,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;红线宽度在十五米以上三十米以下的道路,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;”
3.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政府投资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,依法应当招标的,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设计、监理、施工单位。”
4.删去第三十六条中的“未列入古树名木的”;将第一项修改为:“法桐胸径四十厘米以上的;”
5.增加一条,作为第四十三条:“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,法律、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”
6.删去第四十八条。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上述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,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,重新公布。